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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
来源:  作者:本站

(二)已获得硕士(博士)学位的人员,被录取为硕士生后,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。

(三)各省级教育招生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简章,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。

(四)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,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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